“积分入学”,这些信息不容错过!(荔湾篇)

01
积分入学条件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荔湾区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注意
(一)合法稳定居住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荔湾区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佐证材料之一。
②申请人在荔湾区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性质必须为居住用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注:非居住用途租赁住房已经获得区政府批准并改造完成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可视为居住用途的合法稳定住所)
③在本市服务单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在荔湾区居住佐证材料,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佐证材料。
亲友房、借住房不属于以上合法稳定住所规定的三种类型,不可作为申请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
申请人提供在荔湾区范围内(含在荔湾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住所地在荔湾区的用人单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等佐证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须在有效期内)。
入学子女条件
(一)非广州市户籍;
(二)申请积分制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且没有入学记录。
02
积分入学流程
part1
申请积分
申请积分制入学前,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积分制入学”项目的积分。(加分表附文末)
part2
网上申请积分制入学
申请人取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分后,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表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系统开放时间和入口将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受理窗口递交。
part3
积分入学审核
区来穗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依照各自单位的业务职责对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汇审。
part4
积分公示及申诉
区来穗局将积分计算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表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向原受理街道政务中心申请复查。
part5
公布招生计划
区来穗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人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名单进行公示。
第一批:截至当年3月31日前在荔湾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荔湾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荔湾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的来穗人员,其适龄子女优先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来穗人员,按当年积分入学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
part6
填报志愿
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part7
安排学位
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分片(即:以珠江为界分南北两片,其中:原荔湾地区与大坦沙岛为北片,原芳村地区为南片)安排学位,并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进行电脑派位。优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当年招生人数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part8
学位确认
申请人按照积分入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part9
报到注册
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附2023荔湾区积分入学时间安排:
加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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