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6类不动产或可办证,相关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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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深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修订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21日起面向社会公示。《若干意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优化了办理程序,细化了审查标准,明确了六种情形可按规定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据了解,2010年5月31日深圳市政府发布66号文,对推动深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一批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然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错综复杂、历史跨度漫长、涉及部门多、堵点难点多,66号文在适用范围覆盖面、操作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此次制订的《若干意见》便是按照国家和省最新规范和要求推出的,以求系统性解决深圳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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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截图



按照《若干意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单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


(二)原特区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原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权属证明或者报建相关材料的不动产。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四)已批准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公共住房及相关配套商业设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动产。


(六)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或者部门持有的不动产,或者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处理范围的不动产。


现状属科研设施、文化设施、文化遗产、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在《若干意见》中还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序,细化了处理规则。包括:推行并行处理程序,完善申请主体,增加了不动产测绘内容,完善规划、用地、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等手续,是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增加送达规则、统一公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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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4-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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