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荔湾区小升初招生细则

1、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2025年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要求,规范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等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办初中招生工作。各学校要从招生口把关做好控辍保学第一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二)坚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原则。各学校要严格按照《2025年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见附件1)进行招生,按照《2025年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见附件2)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并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公办初中一年级主要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见附件3)。全体小学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名,在组内按志愿顺序填报本组的所有初中,然后通过电脑派位分配到初中就读。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1学生:具有广州市户籍,在荔湾区小学毕业的学生。
(二)对象2学生:符合政策性照顾的非广州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三)对象3学生:经审核通过,户籍在荔湾区需要返回荔湾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
(四)对象4学生:荔湾区小学毕业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持有荔湾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5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五)对象5学生: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5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六)对象6学生: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5〕1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5〕29号)等文件要求,经申请审核通过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三、招生办法
1.公办初中一年级主要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收符合对象1至5的学生。
2.在广州市内创业、工作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其随迁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或荔湾区小学应届毕业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报读广州市真光中学港澳子弟班或广州市南海中学港澳子弟班(二选一)。具体报读办法以学校发布的“港澳子弟班”初中一年级新生报读办法为准。相关信息可通过关注“广州市真光中学”和“广州市南海中学”微信公众号获取。经广州市真光中学或广州市南海中学港澳子弟班录取的学生,原则上自动放弃本区其他升学资格。
3.广州协和学校初中部原则上对口招收广州协和学校小学部毕业生。
4.部分区属学校利用空余学位按积分从高到低方式招收符合对象6学生。
四、各类学生资格认定
1.对象1学生,根据学籍数据与户籍信息进行批量自动审核,特殊情况由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审核。
2.对象2学生,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自身条件结合政策性照顾要求,向毕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学校初审后报荔湾区教育局审核。
3.对象3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学籍信息表和户籍证件等材料到荔湾区教育局办理。
4.对象4学生,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学校初审后报荔湾区教育局审核。
5.对象5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学生学籍信息表、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和户口簿等佐证材料到荔湾区教育局办理。
6.对象6学生,根据市、区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政策,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7.跨组生,符合“人户一致”的小学毕业生,因毕业小学对应中学组别与现户籍地对应中学组别不一致,可申请跨入户籍地对应中学组别进行电脑派位。在规定时间内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学校初审后报荔湾区教育局审核。
8.残疾生,主要指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鉴定书或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及申请,学校初审后报荔湾区教育局审核。荔湾区教育局审定后,安排到相对近的学校就读。各招生及毕业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粤教基〔2020〕29号)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招生责任。区教育局成立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部署初中招生工作。各初中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操作程序,做好日常招生管理工作。
(二)积极宣传引导,平稳有序实施。各校要做好初中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关心、理解和支持,确保招生各环节平稳有序。
(三)强化招生纪律,依法依规招生。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程序,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见附件5)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若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电话:
81958161 (组织与监察科)
81946092 (校园安全科)
81942281 (中学教育科)
81949997 (招生考试办公室)
附件:1.2025年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计划
2.2025年荔湾区公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3.2025年荔湾区小学毕业生电脑派位分组
4.2025年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5.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公办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公办初中招生计划

2、民办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2025年荔湾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符合跨区招生条件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由区教育局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
(二)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民办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按照区教育局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坚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原则。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见附件1)进行招生,按照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见附件2)组织实施。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本区属地生源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户籍学生: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持有在本区办理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有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核定为准)或具有本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二)九年制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提前录取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三)经市教育局核准可跨区招生学校按跨区计划可招收符合市内外区生源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工作流程
招生工作采用网上自主报名、区教育局组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一)网上信息采集和志愿填报。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见附件3),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区和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选定其中一个区填报志愿,从本区学校和有跨区招生计划的非本区学校中,选择填报1至2个平行志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二)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派位时,电脑程序为每位报名学生的每个志愿赋予随机号。每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拟录取对应志愿随机号排前的学生。电脑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要求向市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三)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拟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四)审核。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五)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及注册报到后有缺口的民办学校,第一次补录采取顺位补录方式进行补录,第二次补录以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补录。民办学校可在学校微信公众号公布剩余学位,严格按免试入学的规定进行补录。拟补录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正式录取。原则上符合本区录取条件且尚未被本区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补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招生责任。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民办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操作程序,做好日常招生管理工作。
(二)积极宣传引导,平稳有序实施。区教育局积极引导,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研发本区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电脑派位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按规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电脑派位工作公平公正。
(三)强化招生纪律,依法依规招生。各民办学校须严守招生纪律,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如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学籍号、居住证、就读学校等)。因信息填报错误而导致的后果及责任,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投诉电话:
81958161 (组织与监察科)
81946092 (校园安全科)
86537093 (小学教育科)
81932636 (中学教育科)
81949997 (招生考试办公室)
附件:1.2025年荔湾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2.2025年荔湾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3.“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登录方式
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民办初中招生计划

3、小学升公办初中申请返区指引
办理对象
拟返回荔湾区升读公办初中的,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需提交佐证材料
一、父亲户口簿、身份证;
二、母亲户口簿、身份证;
三、学生户口簿、身份证;
四、学生医学出生证;
五、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请按本文最后一部分的要求准备资料;
七、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生信息,由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并盖学校公章;
八、广州市学籍系统的学生信息,由就读学校在“广州市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信息》表,并盖学校公章(在广州就读小学的学生须提交);
九、从事环卫工作的监护人需要提供近两年务工合同、近两年缴交社保清单( 须在人社局或人社相关系统打印)、广州市环卫工人子女入学证明(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系统工作出具)
办理时间与方式
一、申请时间:2025年4月30日至5月8日;
二、申请途径:关注“荔湾招考”微信公众号,进入荔湾招考公众号,点击菜单“小升中-返区申请”,进入申请系统。
提醒:不需要到现场提交资料;
申请填写要求
一、学生户籍地址需采集两次:
第一次,必须认真选择学生户籍地址所属的省、市、区、行政街道、居委社区及路段门牌号码(如无法选择匹配的路段门牌号码,请在办公时间咨询020-81949997);
第二次,必须填写详细的户籍地址,地址必须与学生户口簿首页地址一致;
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须按照步骤5,通过穗好办APP进行查询;房产证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必须认真填写。
三、为保障您及时获取返区升学、报名派位等重要工作通知,请务必保持对本公众号的关注,切勿取消关注。
查询自然人个人名下房产流程
穗好办APP办理
一、在“穗好办”首页点击“热门服务”中的“不动产”,进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列表,选择“自然人个人名下房产查询”,并点击进入。

二、阅读“查询须知”,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后点击“开始申请”,查询前需人脸认证。


三、通过验证后,选择查询目的,并可以选择输入自己的曾用名和未成年子女信息,之后点击“立即查询”。


提示:查询未成年子女不动产信息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未成年子女证件号码仅支持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
②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不动产;或该未成年子女有不动产,但该不动产为与申请查询人共有。
四、申请成功后,点击查询记录,并在查询记录中查看结果。


五、在查询结果预览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将截图上传至申请返区系统。

其他
一、申请结果:5月20日前通过本公众号推送审核结果。
二、咨询电话:020-81949997,020-81777015;
三、咨询时间:4月30日至5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4、《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就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适用本办法。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和区政策性照顾学生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创业);3.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4.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具有我区小学六年级学籍。
其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在我区拥有自有产权性质为居住用途(或住宅用途)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佐证材料之一。
(二)申请人在我区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性质须为居住用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已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综合事务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租赁备案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佐证材料。(注:已经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改造完成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视为居住用途。)
(三)在单位提供宿舍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在我区居住的相关材料和单位宿舍用房的产权材料,存在租赁关系的需同步提交租赁备案佐证材料。
不属于以上合法稳定住所规定的三种类型的,不可作为申请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创业)是指:正在荔湾区就业(创业),就业人员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的完整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创业的材料(须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并按要求填报资料,取得积分分值后,才能参加当年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申请。积分制入学是按照《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对申请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中的一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表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
积分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先后排名;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也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月数先后排名。
第七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的申请人,须提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积分后,按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资料图片,并在系统确认提交。系统开放时间和入口将通过“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各街道积分入学受理点预审通过后,按规定下载打印《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受理窗口进行初审。
(三)积分入学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依照各自单位的业务职责对来穗人员申请积分入学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四)积分公示及申诉。区人力社保局将符合入学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对本人公示的积分情况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公示期间在积分入学系统补充材料证明提交异议申诉,由原街道积分入学受理点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备注:仅限于对申请条件及区积分进行异议申诉。因市积分已在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系统确认,提交入学申请后,除附件中的减分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再接受异议复核。
(五)公布招生计划。区人力社保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积分人名单移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公布当年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名单进行公示。
第一批:截至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在我区连续稳定居住(即购房或租赁)并在我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在我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来穗人员(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我区小学学籍),其适龄子女优先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来穗人员,按当年积分入学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位。
(六)填报志愿。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申请人于规定时间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志愿。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招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政府补贴的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安排学位,并按照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以及申请人的入学志愿进行电脑派位。优先招收公示名单中符合第一批条件的随迁子女;招收完公示名单中符合第一批条件的随迁子女后,根据当年招生人数、积分高低顺序招收公示名单中第二批的随迁子女。
(八)学位确认。申请人按照当年公布《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九)报到注册。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该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以上各流程时间节点以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为准。
第八条 由区教育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开发和维护,申请、使用积分入学所需的工作经费;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的审核,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审核来穗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计算和公示积分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教育局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等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区住房建设园林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佐证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合法住所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异议复核工作。
第九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有关规定扣减学杂费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十一条 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已发放的补贴需退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020-81958161
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及举报电话:020-8137822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遇到相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化,由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4〕2号)同时废止。
5、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温馨提示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5〕1号)精神,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现请广大来穗人员按照《2025年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日程表》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一、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积分制入学时,须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二、申请报名参加荔湾区积分制入学(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须在积分入学申请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积分并获得核定分值。
(联系人: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81942281、8137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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