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海珠区小升初招生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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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规范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统筹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各学校须落实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各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三)依法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公办学校须无条件接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各学校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

  (四)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区教育局结合辖区学位需求及学校规模等核定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各义务教育学校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各公办学校应主动加强与社区、周边学校(幼儿园)沟通协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并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相关情况。

  (五)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水平。

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招生结果等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按随机编班原则编班并公布结果。各学校需于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采集、新建学籍等工作。二是落实减证便民。简化招生审核材料和程序,提升招生服务水平。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妥善处置招生工作矛盾,有争议的个案报至区教育局协调处理。

  (六)做好承租人子女入学工作。

  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海珠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本市唯一居住地,且招生报名时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户籍地报读、政策性照顾、积分制入学和报读民办学校等方式为适龄子女申请入学。

  (七)做好政策性照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各学校要密切配合区教育局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等政策性照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

  (八)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基础上,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入学为主要办法推动“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落实随迁子女就学目标。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条件和程序,为随迁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服务。

二、公办小学招生

  (一)基本原则。

1.公办小学学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继续实施公办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业主的本区完全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二是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的房产地址近6年未有安排学生入读对口公办小学(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

  “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本实施细则的学位安排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公办小学的招生地段由区教育局核定。各学校须提前调研地段内社区变化、新增门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各公办小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报名。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原则安排学位。对个别学校出现因户籍适龄儿童人数超出学校办学承载能力的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做好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二)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于2018年9月1日(含)至2019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学位安排原则。

1.完全房产住户

  穗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学校地段100%房产权属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同父母的适龄儿童除外),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户籍地址与其居住地址一致,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同时拥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产的,由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已被占用或监护人另有完全房产的,由区教育局或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直系亲属)同户籍同住在祖辈为业主的完全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房产学位未被占用,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读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适龄儿童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居住户

  适龄儿童的户籍挂靠在本区非直系亲属户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在本区,须提交实际居住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住宅租赁合同及备案等),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街道公共集体户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区街道公共集体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原则上安排入读街道公共集体户对口小学,因招生计划录满或街道公共集体户人数超出招生计划而未能安排对口小学学位的,由区教育局依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安排或整批次统筹至周边学校的学位。

6.本区户籍租住户

  (1)租住国有房产或国有单位公房: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在本区国有房产或国有单位公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学位未被占用的,在户籍地址对口小学未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可安排入读对口小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区户籍国有房产或国有单位公房租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租住私人住宅: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安排在海珠区居住,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实际在海珠区居住的临迁户适龄子女,需提供拆迁协议、住宅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且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8.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租住户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为承租人在2024年8月31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到2027年8月31日(含)的租住户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不符合上述租住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9.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租赁的住宅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截至2025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租赁的住宅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截至2025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开设港澳子弟班的学校就读。

10.政策性照顾学生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招生工作日程指引,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递交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1.关于统筹安排学位

  不符合安排入读户籍地对口小学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其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唯一居住地周边3公里公办小学学位情况,综合考虑监护人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适龄儿童入户先后、长幼随学需求等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四)其他事项。

1.关于区内“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的报名安排

  本区户籍与本区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户籍地对口小学接收入学申请材料,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关于特殊儿童学位安排

  本区户籍的特殊儿童按正常招生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报名系统指引的学校提交资料。持《残疾人证》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可由法定监护人向学校递交特殊教育学位申请报告,由区教育局安排学习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学位情况等统筹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普校特教班或安排到普校随班就读。启能学校优先招收本区户籍、具有一定学习和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视障、听障儿童可到广州市启明学校、广州市启聪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延缓入学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对口小学提交区级以上(含)医院医生诊断书及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缓一年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其应立即申请入学。各学校应及时指引上一年延缓入学儿童报名入学。

4.关于户籍生申请转学返区就读

  因家庭迁移迁户、新入户、回国就读等情况要求转学回本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法定监护人于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对口小学递交转学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位申请

  来穗人员已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符合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参加积分制入学。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或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为其适龄子女申请民办学校学位。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基本原则。

  公办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收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方式。

  公办初中以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为主要招生方式,部分试点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不同类别生源的入学方式如下:

  1.具有本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本市户籍学生、具有本区民办小学学籍的本区户籍学生和经审核通过的具有本区小学学籍的政策性照顾学生均具有本区公办初中电脑派位生资格,上述学生按所属派位组别填报志愿学校,参加公办初中的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电脑派位及对口直升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具备派位生资格的学生如因家庭搬迁等原因,不按规定分组参加电脑派位,可申请按实际居住地址(人户一致)就近安排学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2.在我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广州市非海珠区户籍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对应区升学办法入学。

  3.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拟返回海珠区升读初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公办初中学位。

  4.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工作;(3)适龄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截至2025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适龄随迁子女为2025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1)适龄儿童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2)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海珠区户籍;(3)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拥有海珠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但以在海珠区租赁的住宅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截至2025年8月31日(含)居住满1年;(4)适龄儿童为2025年海珠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至开设港澳子弟班的学校就读。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符合上述条件(1)至(3),不符合条件(4)的,如确需在我区申请学位,由区教育局在8月底根据剩余公办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5.不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穗户籍小学毕业生,希望在本区升读初中的,可根据《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规定参加积分制入学,未取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可报读民办学校。

  (三)相关提示。

  结合我区小学适龄人口增长趋势及初中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开展对口直升试点的小学,从2029年起其毕业生(小学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将通过多校划片加电脑派位方式升学。具体的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办法等详见当年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民办小学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以上儿童,2018年9月1日(含)至2019年8月31日(含)出生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均可报读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招生对象为2025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按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招生,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本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须向区教育局提出跨区招生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报名结束后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注册,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

  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相关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学校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三)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区教育局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快速响应核查和处置招生问题。各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招生行为和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附件3)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规招生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扣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招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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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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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计划

公办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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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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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办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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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5年返穗生、跨区生初中学位申请

各有关家长、学生:

为做好我区教育服务工作,现将我局关于受理2025年海珠区户籍的外地、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小学升初中学位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事对象

拟返回海珠区升读初中的,具有本区户籍但无本区学籍的外地或外区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需提交佐证材料

1.户口簿地址页、户主页、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页(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地址页、父母和学生本人页),如户籍材料未能体现亲子关系则需提供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2.学生二代身份证。

3.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海珠区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监护人名下有房,则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或拆迁协议书;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海珠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本市唯一居住地,则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等。

4. 学籍材料:“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中导出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有广州市学籍的学生还需提供“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学生信息”表(由原就读学校提供)。

5.彩色小一寸近照1张。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4月23-29日登录“海珠区公办初中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s://hzxsc.cn),并按页面上的提示预约办理时间。网上预约仅用于确定时段现场办理,不具备审核功能,学生是否符合本区学位安排条件,应以《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及现场审核结果为准。该细则将于4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家长可自行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海珠区教育局专栏或关注“广州海珠教育”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现场审核。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预约时间段携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现场办理。

(三)查询学位安排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我局发放《受理回执》,申请人于6月24日16:00后按《回执》提示自行上网查询学位安排结果。


四、现场审核日期、时间、地址及咨询电话

现场审核日期:2025年5月7-8日

受理时间:当天9:00-11:30、14:30-17:30

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一楼大厅(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486号)

咨询电话:020-89185325 (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温馨提示:

学位安排结果与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无关。为避免人员聚集,家长无需提早排队,只需按预约好的时间段前来办理。


海珠区教育局

2025年4月15日

04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教规字〔2024〕1号;以下简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以及《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推进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入读海珠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学位(以下简称“积分制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截至2025年8月31日),并须满足相应学段学位申请条件:

(一)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

1.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

(2)在海珠区稳定就业(或创业);

(3)在海珠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

(4)申请积分制入学时随迁子女在海珠区就读,并且具有海珠区学籍。

2. 随迁子女为外地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尚未入学。

(二)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

1.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

(2)在海珠区稳定就业(或创业);

(3)在海珠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且申请积分制入学时仍在缴纳;

(4)申请积分制入学时随迁子女在海珠区就读,并且具有海珠区学籍。

2.随迁子女为外地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且为2025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1”中,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地址在海珠区。住所为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父母名下的海珠区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在海珠区登记备案的合法租赁住房,或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为租赁人的海珠区单位宿舍或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中的“在海珠区就业(或创业)”是指:在《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2”中,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制入学时在海珠区注册的用人(或创业)单位工作。

本细则中的“在海珠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是指:在《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基础指标“序号2”中,申请人在申请积分制入学时通过在海珠区注册的用人(创业)单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根据《指标体系及分值表》各项指标,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zlss.r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请积分,并在规定时间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将申请人名单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制定并公布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根据申请人名单,结合申请人的志愿以及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安排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第五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流程如下:

(一)确认积分: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海珠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前,须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积分制入学”项目的积分。

(二)网上报名: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10:00至5月14日15: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申请。逾期未上网申请和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三)材料初审:通过网上预审的申请人须于2025年5月7日至5月14日办公时间到预约的街道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无误后在《2025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表》签名确认。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资料复审及公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结果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申请人对本人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复审结果公示期间向原积分制入学受理点提交书面核查申请,积分制入学受理点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转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为异议处理程序的最终结果。

异议处理结束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最终复审结果按照从高到低的积分顺序将名单移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五)填报志愿:区教育局根据本年度学位及积分制入学申请情况向社会公布2025年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计划。申请人须于2025年6月10日10:00至6月13日15: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填报志愿。未填满志愿、未确认或逾期未上网填报志愿的,均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

(六)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分配学位。当申请人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指标名称正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如按上述规则,申请人随迁子女未被志愿学校录取,在申请人同意统筹安排学位的前提下,系统将自动安排未满招生计划的学校学位;如申请人不同意统筹安排学位,将不被录取。

(七)学位确认:计算机系统分配学位结束后,申请人须于2025年6月19日9:00至6月20日18:00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自愿放弃积分制入学学位。申请人网上确认录取结果后,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八)报到注册:已确认积分制入学小学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于6月28日,已确认积分制入学初中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于7月5日,携带所需入学资料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未按要求到录取学校报到视为自愿放弃学位,本区公办学校不再接受该随迁子女的入学申请。

(九)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随迁子女报读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十)上述流程的时间安排及负责部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对解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小学每生每学期2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各公、民办学校不得向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通过积分制入学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或户籍迁入广州,则不再保留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资格。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积分制入学。

第七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附件5)处理。

第八条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按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2.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日程表

3.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申请材料一览表

4.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受理网点一览表

5.广州市海珠区积分制入学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发布于 1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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