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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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9〕51号)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及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适龄子女和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本日)年满6周岁(按报名当年《越秀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所列招生对象的出生日期范围)且尚未入学的儿童,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公办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子女。

(二)申请人为该儿童少年的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三)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公办初中一年级。


第三条  申请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小学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申请人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1],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1]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报名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申请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越秀区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1.父或母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1],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2]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已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具有越秀区应届公办小学学籍,申请人须为适龄儿童的合法监护人,且具有越秀区户籍,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点递交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通过越秀区公办毕业小学通知下发):



[1]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房产,其适龄子女居住在直系祖辈自有房产;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承租人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持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报名当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1.申请人或其子女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若仅申请人的适龄子女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其申请人须提交户籍佐证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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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3-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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