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学位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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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

“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有效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人户必须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承租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一致,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1.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占有房屋份额51%及以上产权人),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认可的购房合同,即户主与房产所有人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占有房屋份额51%及以上产权人),该住宅单元无以往业主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 年级(以当年招生期间统计核查数据为依据),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

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认可的购房合同,即户主与房产所有人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的,能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在同一户籍地址(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住建部门备案认可的购房合同

(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且该住宅单元无以往业主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 年级(以当年招生报名期间统计核查数据为依据)。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且该适龄儿童自出生前,其父(母)已落户该集体户,该适龄儿童出生后首次入户落户该集体户

地段对口的公办小学按上述条件依次安排录取户籍新生(同类条件则按收楼、入户等时间排序);学位满员,余下新生列入统筹安排解决。

2.统筹安排学位:

(1)本区户籍,属手续完备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系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能提供2024 年4 月30 日之前办理完成的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承租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2)在黄埔区拥有房屋份额50%及以下产权人,其黄埔区户籍适龄子女以该住宅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

(3)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其父(母)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或属于出生后迁移户籍至该集体户。

(4)因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 区均无房产,而将户籍挂靠在本区户籍居民名下。

(5)因本区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

(6)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已有学生使用该住址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小学在读1—5 年级。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区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子女户除外(以当年招生期间统计核查数据为依据)。

(7)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详见附件2),并经审核批准的学生,且能提供其在小学招生地段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住建部门备案认可的购房合同或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有效居住证明。

(8)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且其适龄子女属非穗户籍。

(9)父(母)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黄埔人才卡”者,且其适龄子女属非穗户籍。

(10)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起始年级积分入学及重点企业入学指标分配,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1)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无以往业主或住户小孩在我区公办小学在读1—5 年级(以当年招生期间统计核查数据为依据),须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合同须同时满足至2024 年4 月30 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 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12)其他符合政策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发布于 2024-09-25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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