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区24年小一报名录取规则及分流办法

录取规则
光明区招生遵循“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1.第一至第二志愿录取。
招生系统先将所有学生按照学位类型顺序和积分的高低顺序排队,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即,首先从排第一位的学生开始筛选录取,检索该学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有空余学位,则录取到该学校;其次检索排第二位的学生,按其志愿顺序检索,录取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志愿学校;依次类推,检索每个学生的第一、第二志愿,当第一志愿学校已经录取满,检索第二志愿学校。如果检索学生两个志愿后,志愿学校学位均已录取满,参与下一批次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录取。
同分录取优先顺序: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如下顺序确定录取名单:
(1)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
(2)志愿顺序相同时,深户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户时间长的优先录取(以户口簿显示的入深户时间为准);非深圳户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间长的优先录取,如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长相同,优先录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区居住时间长的(以居住信息登记为准)。
(3)如以上均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2.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录取。
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所有公办学校均已完成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录取。
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果公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将面向全区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仍未被录取的,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录取。
3.民办学校补充录取。
资料审核合格,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联系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由相应学校报区教育局补充录取。
具体积分项目和标准参见《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
调剂分流方法
一、公办学校与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的录取流程:
在完成第一、二志愿的录取后,若志愿学校的学位已满,区教育局将根据家长所填报的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录取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公办学校出现空余学位,区教育局将面向全区范围内尚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志愿征集,并进行补充录取。对于仍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区教育局将依据家长所填报的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后续的录取安排。
二、民办学校的补充录取:
在资料审核合格的前提下,若适龄儿童的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其家长可与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进行联系,并由相关学校向区教育局报备,进行后续的补充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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