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广州拟出新规:校长满2届、教师满9年需轮岗!

10月28日,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指导意见》中提出:
①在交流换岗中,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此外,教育集团教师交流人数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切实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城乡之间师资配置基本均衡。
②教师已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原则上要在区域内进行交流轮岗。以片区、学区进行交流的,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
③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在取得证书后1年内应到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交流轮岗1-3年(此两类人员不适用于“不纳入交流轮岗”和“延迟交流”条件)。
④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届的,应在区域内进行交流。
⑤教师实行分批流动,交流轮岗每周期为1-3 年,原则上在周期内不作调整。
⑥副校长提任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的经历;鼓励各区根据实际,对新提拔的副校长实行异校任职。
(审定版)
为深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科学合理配置,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结合广州教育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我市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断优化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科学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
教育集团内部教师交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基础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穗教基教〔2021〕6号)规定的交流比例、交流年限执行。此外,教育集团教师交流人数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切实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城乡之间师资配置基本均衡。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范围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1.教师已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原则上要在区域内进行交流轮岗。以片区、学区进行交流的,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
2.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在取得证书后1年内应到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交流轮岗1-3年(此两类人员不适用于“不纳入交流轮岗”和“延迟交流”条件)。
3.鼓励新教师先到农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各区根据区域师资均衡发展的需要,在新教师入职5年内安排到优质学校跟岗学习不少于1个学年,助力新教师专业成长。
4.同一类型教师数量相对较少的(如特殊教育类学校等),各区可结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实际,制定相应交流措施。
(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
1.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届的,应在区域内进行交流;
2.届中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正高级职称的校长、副校长,各区根据实际,结合任职周期安排交流轮岗。
(三)以下情况之一,可不纳入交流轮岗对象范围:
1.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 已在2所以上其他学校累计工作6年以上的,以及已在农村学校累计工作6年以上的(但在现学校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
4.经三甲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的。
(四)以下情况之一,可延迟交流,延迟时间不超过3年:
1.正在现学校承担市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
2.现学校同学科专任教师较少的特殊岗位的教师;
3.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区外学校支援支教经历的;
未达到应进行交流的时间要求,或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和校长,本人提出申请的,可进行交流。
(五)各区根据区域内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可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校长教师纳入交流轮岗范围。
三、交流轮岗的形式
交流轮岗采用刚性流动和柔性流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争、学区内交流、教育集团内交流、对口支援支教等多种形式,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从优质学校到相对薄弱学校,从中心学校到村小学、教学点进行交流。
四、交流轮岗的主要措施
(一)教师实行分批流动。
交流轮岗每周期为1-3 年,原则上在周期内不作调整。交流轮岗期间,岗位聘用、考核、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校长实行异校任职。
副校长提任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的经历;鼓励各区根据实际,对新提拔的副校长实行异校任职。
(三)教育集团成员校间交流。
各集团成员学校采取干部交流、教师轮岗、跨校兼课、校级帮扶等形式开展内部流动,推进教师资源共享,逐步缩小集团内校际差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统筹集团化成员学校交流轮岗工作。
(四)持续开展支教帮扶工作。
各区继续开展城乡教师交流、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积极参与援藏、援疆、“三区”支教等上级部门下达的支教活动,支教经历视同交流轮岗经历,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倾斜等待遇。
五、健全交流轮岗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和动态监测,对区域内师资的年龄、学科、职称等结构和专业发展及梯队培养进行动态监测,切实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条件差距,为统筹交流轮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教师考核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属教育集团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交流轮岗人员的考核实施方案,规范考核工作。
(三)完善交流轮岗人员激励机制。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严格落实省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以上评选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除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市级评选表彰,同等条件下,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的优先。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参与从城区学校流向农村和乡镇学校刚性流动的人员实行考核,在规定比例内优先考虑给予“优秀”指标,作为对表现优秀者的奖励。
(四)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生活保障机制。
各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和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生活条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住房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适当的交通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交流中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开展对参与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
(二)提高工作实效。各区、各教育集团要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组织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切实避免“为了交流而交流”的现象;要保护农村学校、普通学校的师资队伍,从严控制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和骨干教师等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区学校;要保护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推进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共同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三)加大政策宣传。纠正交流轮岗是“末位淘汰”的错误认识,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引导优秀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把交流轮岗作为增强专业锻炼的良好机遇,主动参与校际交流,让优秀的教师真正流动起来。大力总结和宣传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管理。要加强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督导检查,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核内容,鼓励各区制定能充分调动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积极性的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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