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大语文教育
大语文教育 00后女老师

0 人点赞了该文章 · 156 浏览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会同市教委制定出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总体考虑是什么?包含了哪些内容?详见↓

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制定过程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结合上海实际,在充分调研部分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听取各区收费管理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并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总体考虑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在保持现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完善,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

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2条,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2.实行分级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3.规范定调价程序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明确调价周期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5.加强成本管理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

6.强化收费管理

首先,明确收费规则。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班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其次,细化退费管理规定。明确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第三,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第四,完善配套政策。明确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



发布于 2024-04-17 21:42

免责声明:

本文由 大语文教育 原创发布于 家长帮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登录一下,更多精彩内容等你发现,贡献精彩回答,参与评论互动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暂无评论

广告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Center V4.1.0 © 2025 京ICP备20005761号-2

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部分内容不能正常使用!

为了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以下浏览器

  • Chrome
  • Firefox
  • Safari
  • I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