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委联合发文:民办中小学学费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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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办法》分为总则、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收费行为管理、附则五章,全文共22条。


《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据上海市发改委负责人介绍,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可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上海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同时,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七类费用。


《办法》同时强化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在收费规则上,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班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


在退费管理上,明确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办法》同时明确,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



发布于 2024-04-17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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