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个区不再设立新的民办学校?征集意见中

10月26日,白云区教育局发布《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中提出:
①不再批准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新校区或扩大办学规模,并按照“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的标准逐步控制民办学校在校人数。
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招生。
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④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⑤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广州市白云区关于
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白云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学的各类民办学校和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学并委托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校外培训机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白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要求,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总量,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不再批准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新校区,不再同意已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并按照“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的标准逐步控制民办学校在校人数。
提高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普及程度,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其中城镇幼儿园不少于6个班。严格审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六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应当对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结合《广州市民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设》的要求,保障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其中市中心城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9.4平方米,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0.1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平方米,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平方米。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新设立民办幼儿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执行。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健全党群组织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规范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旗)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做到应建必建,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民办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做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个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八条 将团建队建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指导民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健全民办学校工会组织,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民办学校拥有聘任教师的自主权,应聘任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的教师,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教师岗位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聘任合同,聘任教师的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标准,并按相关要求配备艺术、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下,月工资不低于上一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
第十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强化纪律,规范招生,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对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民办学校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要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
第十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双减”政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作业管理、睡眠管理等“五项管理”细则及考试管理要求。完善课后服务,做到两个“全覆盖”,即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学生全覆盖,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课后服务以基本托管服务为主,每天至少安排一个小时的基本托管服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灵活选择第三方机构,不得把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课程辅导(学科类等应试提分、升学考试类型的课程辅导)。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指引》的规定,配备配齐安全防范设施。民办学校校车管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校园管理参照民办学校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广州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指引(培训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发展整体目标以及多元化、特色化发展需要,全力推进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发展,严格按照《广东省初级中学教育装备标准(修订)》《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修订)》《广东省义务教育九年制学校教育装备标准》的规定配备教育教学设施。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国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帐户,并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当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十七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社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园、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发展。
第十九条 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为主体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坚持分类管理,公益导向的基本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十条 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对存在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职教职工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的学校,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办学。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以等级评估为抓手,推动基础教育各阶段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重点防范和化解因经营管理不善、重大变更及终止办学引发的风险。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第四章 终止办学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办理终止办学的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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